各学院:
按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及2007年校级预算原则,年底各学院未使用完的预算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将统一收回学校。但鉴于学院教学经费、研究生业务费及实验室经费的特殊性,以上三项经费的收回时间延长三个月。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截至12月底的教学经费、研究生业务费及实验室经费余额,各学院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立项并制定用款计划,在2007年12月31日前根据经费不同分别上报教务处(教学经费)、研究生院(研究生经费)和重条处(实验室经费)审批;
二、教务处、研究生院和重条处将根据各学院的教学需要及经费开支范围审定上报的项目及用款计划,并在2008年1月15日前将审定的结果返回各学院;
三、经审批后的结余经费须在2008年3月底前使用完毕,届时未使用完的,将由学校统一收回;
四、未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和重条处审批或审批未获通过的经费,将一律收回学校。
请各学院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结余经费的使用,不得突击花钱、铺张浪费、截留或挪用资金。除上述三项经费外,其余预算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年底将全部收回学校。
教务处
研究生院
重条处
财务处
200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