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校教职工若在2006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于2007年3月31日前向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办理。
申报时需要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同志,可到财务处发放中心开具(地点:教学主楼E座1203,电话:82668425),对于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到财务处财务管理办公室(地点:教学主楼E座1205,电话:82664831)。
我校主管税务机关:地税碑林分局东高新税务所(西安市火炬路1号3号楼5层,电话:83249374)
财务处
2007.03.01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3: 申报地点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