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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2-18      点击量:
关于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我校教职工若在2010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学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办理。
  申报时需要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同志,可到财务处发放中心开具(地点:教学主楼A座205,电话:82665411),对于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到财务处财务与信息管理办公室(地点:教学主楼E座1204,电话:82664831)。
  我校主管税务机关:地税碑林分局东高新税务所(西安市火炬路1号3号楼5层,电话:83249374)

 

财务处     
2011年2月17日      
 

 附件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通告

 附件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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